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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

2022-10-11

        10月8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罗辉解读《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省自然资源厅二级巡视员郝春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二级巡视员贾凤兴,省水利厅副厅长刘文林,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张立祥参加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罗辉指出,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水源保护工作,将水源地保护攻坚战作为污染防治攻坚战“七大标志性战役”之一。山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积极构建水源地保护大格局,集中清理整治,提升规范化建设水平,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成效明显。截至目前,全省共有285个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年总供水量超30亿吨,服务人口超过6300万人,现已基本完成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千人以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千人以下农村分散式水源地全部完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纳入国家考核的79个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考核目标。
        罗辉介绍,为全面巩固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成果,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完善水源地保护制度体系,提升科学管理水平、凝聚长效管理合力,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专题调研后,组织起草了《管理规定》,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先后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发送调查问卷、开展风险评估、组织专家论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流程,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管理规定》包含总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程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要求、附则四部分内容,共二十条。其中,第一部分为总则,明确了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总体要求,强调以水质保护优先为前提,以便于实施环境管理为原则,因地制宜,科学定界。第二部分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程序,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五步法,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全流程。第三部分规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要求,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的水源保护职责。第四部分为附则,明确《管理规定》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管理规定》呈现四大特点。一是规范程序。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程序中首次引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五步法,通过履行公众参与、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保障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力求提前化解和降低后期监管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和风险。二是压实责任。《管理规定》明确要求,保护区的划定、调整、撤销,地方政府要集体研究审议,审慎对待,报经省有关部门联合审查论证后,提请省政府会议研究批准;保护区划定后,地方政府要组织开展清理整治,推进规范化建设,做好政策法规宣传,探索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压紧压实了各级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三是精准划定。在保护区建设方面明确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要按照技术规范,准确制作矢量数据,划定边界范围,并按要求设置保护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同时,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分级管理相关要求,推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实现精细化、科学化。四是强化监管。在不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事项的前提下,全面梳理了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家部委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建设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职责,建立横向联动、资源整合、协同推进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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