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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战“疫”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总站全力组织做好疫情期间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2022-04-02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有关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有关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要求,以及生态环境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有关做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生态环境应急监测的工作安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新疆生态环境监测总站)坚持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组织并指导全区各级生态环境监测部门科学有效的开展应急监测工作。

高度重视,迅速启动应急响应
        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新疆生态环境监测总站高度重视,迅速响应,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并上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各地(州、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辖区环境空气质量、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医疗机构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等开展应急监测工作。

克服困难,组织开展监测工作
      为全力组织做好空气质量、地表水和饮用水源地的监测工作,及时反映疫情期间环境质量状况,新疆生态环境监测总站组织各地环境监测部门克服困难,主动衔接、积极协调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理监测人员、车辆等通行证,在满足当地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努力保障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站及地表水水质国控自动站的正常运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顺利开展。同时,组织相关地(州、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按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要求,对辖区重点医疗机构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开展了余氯等特征项目的现场应急监测工作,并及时报送监测结果。

创新模式,提高监测工作效率
        通过QQ、微信等互联网通讯方式,及时传达生态环境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印发的《关于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的通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余氯现场监测指导意见》等一系列通知要求和技术指导意见,收集并转发其他省份生态环境部门关于水质总余氯、粪大肠菌群等特征项目快速监测经验和方法。
        每日对14个地(州、市)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度,汇总分析疫情期间各项监测数据,按时编制并上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疫情有关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情况》(已上报34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疫情防控期间环境应急监测信息》(已上报38期)《全区水环境质量状况调度报告》《2020年1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4地州所在城市及兵团2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排名》和《2020年1月“乌-昌-石”、“奎-独-乌”区域空气质量状况及排名》等报告,为有关领导及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疫情期间全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等提供有力支撑。

加强值守,全力备战应急监测
        新疆生态环境监测总站及各地(州、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及时成立疫情期间应急监测工作组,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应急监测责任人及主要职责,加强应急值守,做好应急监测仪器设备、防护装备等储备,为随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进入现场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做好准备。
疫情防控期间,昌吉州某化工企业发生一起因积雪融化导致的罐区排污管道油污泄漏事件,事发后新疆生态环境监测总站第一时间与昌吉州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接,了解事件详情,调度现场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建议动态调整应急监测方案,关注污水流经范围内的地下水、拦截坝之间的污泥及周边土壤受污染的状况,并要求及时上报应急监测信息,全力做好突发环境应急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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