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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一)

2022-01-18

为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监测能力现代化,主动服务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支撑,特编制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监测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围绕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大力倡树“严、真、细、实、快”工作作风,以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真、准、全”为核心,以监测先行、监测灵敏、监测准确为抓手,以加快构建科学、独立、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为主线,推动实现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全覆盖、要素全覆盖、区域全覆盖,着力提升智慧感知水平和信息化水平,形成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全息图”,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支撑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谋划,全面覆盖

全省统一规划各领域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统一监测布点、建设和质控要求,在全面深化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的基础上,向生态质量监测和环境风险预警监测拓展,实现全领域、全要素、全区域覆盖。

(二)强化质量,高效支撑

不断完善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规范监测行为,预防不当干预,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强力支撑环境管理。

(三)科技引领,争创一流

瞄准全国一流水平,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装备,发展天地一体、自动智能、科学精细、集成联动的技术手段,提高监测的立体化、智能化、信息化水平。

三、规划目标

到2025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整体能力达到全国一流水平。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建成,综合集成、测管联动、支撑保障能力明显增强,监测数据质量得到有效保证。

打造生态环境监测“一张网”。完善涵盖大气、地表水、地下水、海洋、土壤、温室气体、噪声、生物、辐射等环境要素,覆盖农用地、建设用地,覆盖城市、乡村和园区等区域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基本建成覆盖典型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地、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和重要水体等重要环境功能区的生态监测网络;完善包括固定源、移动源和面源的污染源监测网络。

构建数据信息“一平台”。建立集云计算、卫星遥感、先进通信技术等,涉及生态环境、气象、水文、产业、交通等领域,跨层级、跨系统、跨业务的大数据平台,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信息数据的有效应用。

实现监测能力“一体化”。建成全国一流水平的省级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打造遥感监测、海洋生态监测、重点流域湖库水生态监测、土壤环境监测、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测等系列专项实验室。形成要素齐全、特色鲜明,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相互补充、格局完整的全省一体化多功能生态环境监测体系。

形成监督管理“一套数”。健全完善覆盖全部监测活动的质量监督体系,统一规范覆盖全部管控指标的监测标准体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责任体系严格落实,诚信监测理念深入人心,生态环境监测公信力持续提升。

四、主要任务

(一)提升环境质量监测水平

1.大气环境质量监测

完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2021年底前,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成2个省控及以上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乡镇全覆盖。逐步建设化工园区和专业化工园区专项监测站点。2023年底前,在鲁西北、鲁西南、鲁中、鲁东、鲁南以及黄河入海口等地区建设6个区域站,开展常规项目、VOCs、温室气体、酸沉降、碳组分、超细颗粒物(PM1)、氨气(NH3)、重金属、气象参数等指标监测,研究区域间和区域内污染物输送的相互影响。建立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运行、维护的长效机制,加强高清视频监控等技术应用,全省形成以区域站、城市站、乡镇站等监测站点构成的覆盖全面、布局合理的环境空气监测网络。

建设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监测网络。2024年底前,新建32个PM2.5和O3协同控制监测站,在城市中心城区和臭氧高值区域开展PM2.5中元素碳、有机碳、水溶性离子、无机元素监测,以及非甲烷总烃(NMHC)、VOCs组分、氮氧化物(NOx)、O3、一氧化碳(CO)、NH3、紫外辐射强度、气溶胶垂直分布、边界层高度等监测,摸清PM2.5和O3及其前体物浓度协同关系及区域传输规律,实现大气污染精准溯源常态化。2022年底前,新建64个交通污染监测站,在城市主干道、国家高速公路沿线以及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内开展可吸入颗粒物(PM10)、PM2.5、NOx、CO、NMHC、VOCs组分、碳组分等监测。在重点化工园区、重点企业开展VOCs组分监测,在裕龙岛石化基地周边加密建设有针对性的VOCs监测站点。

2.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

优化调整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在现有省控监测断面、“水十条”考核监测断面和水功能区监测断面基础上,调整优化全省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实现南四湖流域、跨省(市、县)界、入海河流水质监测断面全覆盖,重点河流湖库跨境断面实现在线监测全覆盖,满足水环境质量考核评价以及生态补偿要求。在南四湖开展硫酸盐例行监测。

提升水环境自动监测水平。新建122个地表水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上收178个市县级地表水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实现南四湖流域、跨省(市、县)界、入海河流水质在线监测。逐步实现地级及以上城市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全覆盖。根据环境监测发展,试点在线监测VOCs、重金属等水质指标以及水位、流量等水文指标,提升水质自动监测数据的分析应用能力,探索建成水质监测预警系统,逐步开展水质变化趋势分析和风险预警。

专栏1 新污染物监测

在大运河、小清河、黄河入海口、南四湖以及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重点区域,探索开展微塑料、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全氟化合物等新污染物的监测。编制专项调查监测工作方案,开展重点行业重点化学物质调查。加强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危害机理、跟踪溯源、迁移机制等基础研究。逐步把全氟化合物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监测纳入全省环境监测体系。研究完善新污染物监测的技术方法标准。

试点流域水生态监测。着眼“有河有水、有鱼有草、人水和谐”的要求,推进河湖水生态监测。根据水体功能分类及保护目标,结合流域特征,在黄河干流、大运河、徒骇河、马颊河、南四湖和东平湖流域、重要湖库开展大型底栖动物、着生藻类、浮游植物、浮游动物等水生生物监测,进行生物完整性评价,建立地方生物标本库。探索开展河湖缓冲带、生态用水保障程度、湿地恢复与建设情况遥感监测,满足水生态质量考核管理需求。

专栏2 黄河流域水生态环境监测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要讲话精神,加强黄河流域水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在黄河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水源地现有手工监测断面基础上,新建4个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1个水质自动监测超级示范站,实现地表水水质全参数监测能力。在黄河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部署生态基流监测设备,开展生态基流监测。

开展农业面源污染地面监测示范,在农田灌溉区同时开展农田退水试点监测,支撑面源污染防治。

建设1—3个水生生物实验室,形成大型底栖动物、着生藻类、浮游植物、浮游动物等监测分析能力,支撑水生生物多样性评价。

3.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

健全土壤环境监测体系。加强各级监测机构土壤监测能力建设,在具备土壤环境常规项目监测能力基础上,拓展非常规项目监测能力,建设区域多功能土壤样品库与制样中心。在1529个国控和126个省控点位的基础上,结合全省农用地详查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结果,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周边土壤为重点,完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25年底前实现全省所有县(市、区)全覆盖。实行土壤环境分类监测,针对不同类型点位和监测目的,设置分类侧重的土壤监测指标体系。定期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履行用地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主体责任,依法开展自行监测。

健全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在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基础上,结合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和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以“双源”(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重点污染源)为重点,构建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监控地下水环境总体状况和变化趋势。加强地下水监测能力建设,强化地下水环境监测井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在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矿山开采区等地下水渗透污染风险区域,探索开展地上—地下协同监测。建立全省地下水环境信息数据库,纳入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重点污染源周边地下水环境状况,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定成果等数据。推动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地下水污染源的运营管理单位,落实地下水监测井管理维护责任,按照相关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4.海洋环境质量监测

完善海洋环境质量监测体系。以河流入海口、海湾、港口、省(市)际交界处等为重点,分级分类优化调整省控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全面掌握我省管辖海域海洋环境质量及变化趋势。在胶州湾和黄河口开展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和底栖动物监测。在黄河口、庙岛群岛、莱州湾、胶州湾等重点生态区域以及海藻场、海草床、牡蛎礁、贝壳堤、盐沼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建立海洋生物多样性监测评估网络,开展生物多样性及海洋健康状况监测。

在黄河口、青岛近岸海域探索开展海洋温室气体、海洋微塑

料等专项监测。2022年底前,在东营黄河口、烟台长岛、威海张家湾设置3个海洋大气污染物沉降监测站,开展海洋大气污染物沉降监测,分析大气沉降对近岸海域的环境影响。探索开展海洋在线监测试点。

加强陆海统筹监测。结合近年我省大陆海岸线和岛屿开发情况、陆域污染源和重大环境风险源变化情况,研究实施入海河流—入海口—海湾协同联动监测。加强入海河流(沟渠)、入海排污口及邻近海域在线监测,探索开展入海河流及排污口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污染物的通量监测。运用卫星遥感等现代监测手段加强近岸海域的浒苔、赤潮监测。

加强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强化海洋实验室、卫星遥感、现场快速监测和在线监测等能力建设,补齐基础性、关键性能力短板。探索在青岛、东营、烟台建设3处集海洋环境监测保障、海洋污染应急监测响应、海洋生态环境在线监测为一体的高水平、开放式省级海洋生态环境综合保障基地,形成覆盖我省管辖海域海洋生态环境保障圈,提升海洋环境监测覆盖能力和时效性。

5.声环境监测

提升声环境监测能力。优化调整城市区域、道路交通和功能区声环境监测点位,逐步开展功能区和道路交通声环境自动监测,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的区域增设点位,形成普查监测与长期监测互补,面监测与点监测结合的监测网络。加快推进噪声监测自动化,按照国家要求,完成声环境固定式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运行,监测数据适时与国家联网。围绕信访投诉热点,在城市交通干线、机场、大型施工场地等周边区域开展噪声专项调查监测。优化噪声监测指标,由监测等效声级向低频噪声监测、噪声频谱分析监测扩展。试点开展“宁静指数”评价和城市噪声地图绘制。

6.辐射环境监测

强化辐射环境监测能力。推进前沿站监测业务信息化建设,提升核电厂周围环境及流出物监督性监测能力。开展核设施周边海域、辖区内近岸海域海洋辐射环境现状调查,构建全省海洋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开展渤海、黄海海域放射性水平监测。建设省控电磁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和自动监测系统,建成全省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网。严格落实自动站“日监控、月巡检”要求,加强全省设区市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网络运维管理。强化伴生放射性矿集中地区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加强山东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辖区内І类放射源及І类射线装置应用单位、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监督性监测工作。督促铁塔公司和三大运营商做好通信基站辐射环境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专栏3 农村环境监测

选取20个特色保护类村庄、116个城郊融合类村庄,开展环境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环境空气质量和地表水水质每季度监测1次;土壤环境质量每5年监测1次,所有村庄分5年监测完成。对全省原扶贫工作重点村、黄河滩区饮用水水源和“千吨万人”以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日处理2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开展例行监测。

(二)构建生态质量监测体系

1.创新现有生态监测业务

在国家生态质量监测评估体系的基础上,构建天空地一体化生态质量监测网络,建立省—市—县等不同尺度的生态质量监测体系,提升多元生态数据获取能力。开展全省生态状况、生态系统质量与服务功能、生物多样性现状等监测和评估。优先在黄河三角洲、长岛、昆嵛山等重要生态空间采用生态质量综合监测站点共建模式,开展生态地面监测站点与样地网络建设试点。采用遥感监测、无人机等先进技术,加强多光谱、高光谱、可见光、雷达、红外等多元遥感数据的综合运用,开展典型区域生态状况监测和自然保护地等重点区域的监管监测,开展秸秆焚烧着火点卫星遥感监测。

2.服务生态保护监管

建设省级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提升遥感影像处理、智能解译和分析评价能力,对全省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性质、功能及人类活动实现每年1次遥感监测,为生态监管与执法提供支撑。定期开展裸地扬尘源遥感监测,识别裸地的数量、面积与分布,为扬尘污染治理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定期对黄河流域及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质量开展监测评估,支撑黄河流域生态脆弱区和退化区生态保护修复,服务全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监管。

(三)健全污染源监测体系

1.固定源监测

全面落实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按照“应装尽装,应联尽联”的原则,推动VOCs、总磷、总氮、重金属等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控设施,持续扩大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与联网。探索实施治污设施电量监控。扩展污染源非常规指标监测,提升废气中重金属和二噁英类有机污染物监测能力。深化超低排放监测,建立完善超低排放监测体系,在监测手段上向智能化、小型化方向发展。加强对厂界、工业园区特征污染物以及工业企业堆场、厂界等的扬尘无组织排放监测。利用卫星遥感技术识别VOCs排放重点区域,在重点区域组织开展VOCs走航监测,排查区域内的重点污染源。完善固体废物监测机制,加强对固体废物堆场、处理处置企业等重点源的监测。开展规模化养殖场的自行监测和监督监测。建立入河(海)排污口监测制度,明确自行监测、执法监测责任主体和监测要求。在黄河流域重点污染河段率先开展入河(海)排污口水质水量实时监测和上下游走航巡测。统筹各级监测机构污染源执法监测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联合行动,完善“上下联动、左右互通”的联动执法监测机制,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开展执法监测,各市每年监测企业数量不低于5%。

专栏4 工业园区监测

在重点化工园区,按照“看得见”“说得清”“做得到”的标准,建设智慧工业园区在线监测预警网络,强化VOCs自动监测站建设,恶臭、异味投诉重点工业园区推广电子鼻监控预警。整合园区内各企业废气、废水等在线监测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实时分析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准确掌握工业园区内潜在的环境风险。

2.移动源监测

开展监督检查,督促环检机构规范检验。加强机动车遥感监测系统建设运行管理,探索推进遥感监测数据执法应用。加快移动源污染物排放远程监控、“冒黑烟”柴油车抓拍、路检路查、集中停放地柴油车监督抽测、排放检验机构数据联网。在重点路段对柴油车开展常态化的联合路检路查。在重点区域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油气回收系统的监测。

3.农业面源监测

根据国家要求,开展陆源污染遥感监测、地面水体污染通量监测和多尺度评估模型核算一体化的面源监测。探索建立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网络。对10万亩及以上灌区农田灌溉用水和农田退水,以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300亩及以上规模化陆地水产养殖场排污口等开展水质监测。在南四湖流域选取重点种植区(水稻、玉米、蔬菜等),开展水质监测。其中,稻田退水期和汛期各监测一次。探索研究农业面源对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土壤、海洋污染的贡献率。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小流域地面遥感监测试点,校验模型关键参数,稳步提高监测精度。结合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试点工作,开展农业污染源调查监测,试点地区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网2025年初步建成。

4.碳排放监测

开展城市大气温室气体监测试点,探索建立高分辨率温室气体清单,开展二氧化碳(CO2)排放反演研究。利用卫星遥感等手段在全省范围监测CO2浓度分布情况。在煤炭资源消耗较多、重化工业集中的济南、淄博、济宁、滨州等市试点开展煤电、煤化工、石化等行业CO2、甲烷(CH4)等温室气体排放监测,安装温室气体排放在线监测设备。积极探索碳排放监测对企业碳排放核查的辅助作用,进一步为碳排放的科学精准管理提供科技支撑。

专栏5 专项监测

依托现有的二噁英和消耗臭氧层物质(ODS)重点实验室,加强对垃圾焚烧、危废焚烧、钢铁等行业企业二噁英排放监测和工业产品中ODS监测。同时开展二噁英类和ODS类物质监测技术培训,提高全省专项监测技术水平。

以支撑《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履约成效评估为重点,按照履约成效评估需求,开展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汞(Hg)、ODS和氢氟碳化物(HFCS)等城市区域的排放监测和执法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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