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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未报告自动监测设备异常情况被罚3万,企业必须安装监测设备吗?

2021-09-08

近日,辽宁省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2021年第五期典型案例,其中一起为某公司自动监测设备异常情况不报告案,并被处罚3万元。

 

案例:某耐火材料公司自动监测设备异常情况不报

01案情简介:

202177日,根据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在线管理平台数据处置情况,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大石桥市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2座机械化竖窑配备1套旋风+湿法脱硫脱硝除尘器,配套安装1套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自动监测设备已与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联网,并通过环保验收。现场检查时,自动监测设备处于使用状态。经调查,该企业在202141日至14日期间存在超标记录,但企业未对该时间段超标数据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管理平台上进行处置说明,也没有向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报告。

 

02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企业处3万元罚款。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是否属于污染防治设施?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关于对污染物排放单位安装自动监控设备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5]413号),其中提到: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自动监测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根据排放污染物的特征,在各污染物的排放口可选择安装以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或者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流量(速)计;或者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流量(速)计以及污染物自动监测仪器。但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等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安装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流量(速)计及污染物自动监测仪器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其他排污单位可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选择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

 

 

企业监测方案应包括哪些内容?

 

1、监测点位及示意图

废气、废水

外排口监测点位:废气排放口、废水排放口(包括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的排放口)

内部监测点位:污染治理设施进出口、污水处理站进出口等(根据企业生产过程监控,特定污染物监控等需求设定)

以非特定工业企业为例,某企业有3个工艺废气排放口、1个锅炉废气排放口、全厂共1个污水总排口,因此,该企业的外排口监测点位为4个废气排口和1个废水排口;企业需要监控废气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因此,该企业设置内部监测点位为废气治理设施的进气口。

噪声:GB 12348 执行,同时需考虑主要噪声源距厂界位置、厂界周围敏感目标等因素。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及其他环境管理要求设置。


2、监测指标(外排口监测点位)

指标设立的原则

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中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中明确的污染物指标;

排污许可证中列明的污染物指标;

纳入相关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

废气的主要监测指标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或烟尘/粉尘)、挥发性有机物中排放量较大的污染物指标;

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积蓄对人类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毒污染物指标(存在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的,以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为准);

排污单位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超标的污染物指标。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包括厂界周边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大气等环境质量影响

某企业根据环评文件显示,废气排放口1-3排放污染物为颗粒物、硫化物,锅炉废气排放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烟气黑度,实际排放与环评一致,因此,上述污染物为该企业的废气检测指标。

 

3、监测频次

不应低于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明确规定的监测频次;

主要排放口的监测频次高于非主要排放口;

主要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高于其他监测指标;

排向敏感地区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排放状况波动大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历史稳定达标状况较差的需增加监测频次,达标状况良好的可以适当降低监测频次;

监测成本应与排污企业自身能力相一致,尽量避免重复监测。

 

     注:为最低监测频次的范围,分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依据此原则确定各监测指标的最低监测频次。


无组织废气监测频次

钢铁、水泥、焦化、石油加工、有色金属冶炼、采矿业等无组织废气排放较重的污染源,无组织废气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其他涉无组织废气排放的污染源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噪声监测频次

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夜间生产的要监测夜间噪声。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频次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明确要求,或涉水重点排污单位地表水每年丰、平、枯水期至少各监测一次,涉气重点排污单位空气质量每半年至少监测一次,涉重金属、难降解类有机污染物等重点排污单位土壤、地下水每年至少监测一次。

 

4、使用的监测分析方法

监测技术包括手工监测自动监测两种,具备自行监测条件的企业可自己开展检测,不具备自行监测的企业应委托具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监测。

 

监测分析方法:参考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同时根据排放污染物浓度的高低,需考虑所采用监测分析方法的检测限和干扰等因素,选择合适的监测分析方法。

 

5、采样方法与记录保存

参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他采样方法标准执行

建立并实施质量保证与控制措施方案,以自证自行监测数据的质量。

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 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属于环境保护设施的复函(环函〔200310号),其中明确提到:为建设项目配套的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属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

 

 

·自动监测设备联网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中明确要求进行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排污单位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需要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 ”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要求,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应保持在90%以上。

 

 

·自动监测设备如何验收·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规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组织建设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结合法律规定,企业是组织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的主体,因此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应由排污单位自主验收。

 

排污单位可参考《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HJ354-2019)相关开展自主验收。同时为了保证重点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重点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控设备应当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等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定期比对监测,且比对监测应当合格。

 

 

·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有多久?·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其中规定: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 3 个月;

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口包括·

 

按照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排放标准以及国家、省发布的重点行业综合治理方案、推进意见等文件要求,筛选出的主要废水排放口和废气有组织排放口;

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放口;

按照前两项筛选后,仍难以确定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放口的,可以在专家论证基础上,通过“一厂一策”方式,制定排放口自动监测安装技术方案。技术方案确定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放口的污染物年排放量,应当不低于该项污染物全部有组织年排放量的80%;无组织排放废气应通过收集改为有组织排放,小排气筒密集的区域或者工序应当建设统一的收集处理措施通过一个排气筒排放,并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重要性·

 

《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明确指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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