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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新闻发布会:严厉惩治生态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2021-06-01

526日上午,生态环境部召开5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汇报了近期工作进展,并对2020年全国生态环境状况和近年来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进展做了简要介绍。其中着重强调了严厉惩治生态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的重要性。

 

 

一、加大弄虚作假惩治力度,突出依法监测、科学检测、诚信监测

 

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是评价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估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成效、实施生态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20175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坚决贯彻《意见》要求,把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摆在突出位置,会同有关部门一手抓“保真”,一手抓“打假”,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1、以严格的质控手段保障数据真实准确。体制机制改革顺利完成。完成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建立“谁考核,谁监测”运行机制。质量管理体系更加健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建立从布点采样到报告编制全程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建立并有效运行国家—区域—机构三级质量控制体系和6个区域生态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中心。 

2、以规范的科学方法支撑监测工作。标准规范体系日趋完善。累计发布监测标准1200余项,形成领域覆盖到位、体系协调统一、质量把关严格的监测标准体系。量值溯源体系逐步健全。成立生态环境监测计量中心,建立全国生态环境监管专用计量测试技术委员会。高新技术成果广泛应用。研制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装备,持续推动卫星遥感数据应用。

3、以严厉的惩戒措施打击监测弄虚作假行为。法律法规持续完善。《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环境监测弄虚作假适用污染环境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监督检查力度不断加大。实施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运维机构、排污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惩治弄虚作假保持高压态势。严肃查处西安、临汾环境空气监测数据造假,浙江乐清水质监测数据造假等案件,对涉案监测机构人员分别判处18个月至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二、深化巩固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保真成效,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调查表明: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的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真实性大幅提升,公众主观感受和客观环境数据基本一致。但是,当前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质量,特别是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数据质量不尽如人意,成为监测质量管理中的突出短板。

 

生态环境部表示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将深化巩固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保真成效,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加快提高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质量。

1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

2压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法律有关“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要求。

3强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直接责任。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4坚持多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施策。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多种手段,打好严惩弄虚作假的“组合拳”,加快实现“不敢假”。

 

日前,生态环境部、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通知,将在全国集中开展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监测违法犯罪行为。



三、严格执法,严厉打击第三方运维公司监测数据造假

 

生态环境部门的通报,近年来不仅是排污企业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第三方运维公司也有不少数据造假的案例,对此生态环境部也给出了回答。

 

监测数据质量是生态环境监测的“生命线”。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是对各级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统一要求,没有例外。生态环境部始终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工作,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真、准、全”。主要体现为“四个强化”。

1、强化落实主体责任。通过严格执法、强化监管,贯彻《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推进“监测机构、排污单位对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相关规定落实落地,不断健全“谁出数,谁负责”责任追溯机制。

2、强化全程联合监管。发挥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各自部门有事,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督管理。在事前准入方面,联合出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在事中事后监管方面,联合出台《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立两部门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实施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3、强化依法规范监管。不断健全法制,基本实现严惩弄虚作假“有法可依”,特别是,在刑法和两高司法解释中,均明确了监测弄虚作假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承担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法、最高检有关司法解释,对相关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可适用污染环境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此外,生态环境部出台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明确了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的相关情形。

4、强化严惩造假行为。依法查处西安(2017年)、临汾(2018年)国家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造假案和浙江乐清(2020年)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数据造假案,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涉临汾案件的某公司两名员工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和六个月,对涉乐清案件的某公司负责人和有关员工,分别判处18个月至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近期,生态环境部公布了7起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同时生态环境部发言人还表示,经过努力,我国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总体真实可靠,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第三方污染源监测运维机构弄虚作假情形依然存在。下一步,还将着力做好两方面工作:

一是推动加快出台《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明确生态环境部门的法定监管主体地位,细化监督检查内容和监管权限,对违反规定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或排污单位等,视情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期或者终身禁止从业,责令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责令停业、关闭等处罚。

二是保持打假高压态势。对符合污染环境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造假行为,严格依法予以惩处,形成强大震慑。同时,用用好环境保护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用评价等经济手段,让造假者付出难以承受的代价,营造“不敢假”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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