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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布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新规 最高悬赏20万元

2021-02-19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处环境污染案件时缺少证据线索的,可以根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类型、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实施最高20万元的悬赏。”这是《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中的明确规定。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财政厅日前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奖励金额分为100-50000九个档次,并增加了环境违法行为悬赏相关条款,实施最高20万元的悬赏。

 

《暂行规定》自20216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531日。

 

 

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万元奖励

 

2019年,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财政厅印发了《山东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将于2021531日有效期满。结合山东生态环境工作实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对《山东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暂行规定》拓展了有奖举报途径。除了“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寄送书面举报材料或者个人送达”之外,还可以通过“12369”网络举报平台、“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省环保督察热线(0531-66226110)进行举报。

 

《暂行规定》提出,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所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类型、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暂行规定》确定,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属实,对违法单位、责任人采取下列处理的,给予举报人不同档次的奖励:

 

对违法单位、责任人进行警告的,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

 

责令违法单位、责任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散、乱、污”企业进行清理取缔的,或者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不足5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5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20万元以上不足4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1500元奖励;

 

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40万元以上不足6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责令应编制环评报告表类建设项目停止建设的,或者对违法单位、责任人责令限制生产、实施查封扣押(因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而采取的查封扣押除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证性质的证件、处以60万元以上罚款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责令应编制环评报告书类建设项目停止建设的,或者对违法单位、责任人责令停产整治、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证性质的证件、移送行政拘留的,或者举报被撤销注销排污许可证后仍违规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

 

此外,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在对举报人实施物质奖励的同时,可以根据案件核查情况,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对举报人实施表扬等精神奖励。

 


举报前一个月内为被举报单位内部人员的,奖金翻倍

 

根据《暂行规定》,被举报单位、个人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两种以上处理的,按照奖金最高档次对举报人进行奖励。被举报单位、个人有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按照奖金最高项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涉及多个被举报单位、个人的,奖励分别计算,自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接收举报之日起一年内最高可给予举报人20万元奖励。

 

举报人提供截至举报时间前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工资流水或者其他证据,能够有效证明其在举报前一个月内为被举报单位内部人员的,奖金翻倍。对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首位举报人(以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登记时间为准)。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举报人(联合举报的举报人代表)接到举报查处结果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举报奖励;或者在有效期内按照规定格式向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寄送申请材料;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申请时受委托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本人及举报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举报时未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的,申请举报奖励时以举报时提供的联系手机号码核对举报人身份。无法联系到举报人或者举报人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申请奖励时,应当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银行账号及开户行等信息。

 

举报人没有提供被举报单位、个人的名称等基本信息及其违法事实的;举报时违法行为已由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或者已经新闻媒体曝光的;举报时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处罚后正在改正的等情形,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查处案件缺少证据线索的,可发起最高20万元的悬赏

 

《暂行规定》还增加了环境违法行为悬赏相关条款。

 

《暂行规定》提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处环境污染案件时缺少证据线索的,可以根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类型、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实施最高20万元的悬赏。

 

证据线索的征集渠道,由发布悬赏的生态环境部门规定。多人提供证据线索的,由发布悬赏的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提供证据线索的贡献程度分发奖金。

 

生态环境部门受理举报后,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和期限调查处理。有奖举报受理、查处和奖励发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对在工作过程中推诿拖延、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向被举报单位、个人通风报信、泄露举报人信息等行为,一经查实,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于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或者冒领他人举报奖励的,移交公安等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暂行规定》要求,各级生态环境、财政部门应当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预算。加强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吞、挪用举报奖励资金,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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