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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 | 环评弄虚作假,刑法可判10年!

2020-12-21

环境保护是大事,容不得半点虚假。习近平总书记说过: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

 

2020628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草案拟从六方面对刑法进行修改完善,共修改补充30条。202010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此次修正案中将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文件,明确列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 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 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 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 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 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

 

环评法规定,任何可能造成重大或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都要由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经过环保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始建设。法律规定环评必须客观、公开、公正。但是现实中,因为环评机构是为建设项目业主提供服务的,为了使雇主满意,环评机构有降低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的预测,从而使雇主获利的倾向。而对于环评文件造假,环评法规定的处罚手段只是降低或者取消环评机构资质,处以环评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另外,如果环评造假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等后果,根据最高法和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将按照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但是实际中,还没有因为环评文件造假而被判刑的案例出现。

 

《环评法》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对于环评单位及人员不负责任、弄虚作假致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失实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实施意见》要求,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等严重后果的,还应追究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及时对建设单位、环评单位、技术评估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纳入全国或者本地区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落实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实施意见》提出,推动各部门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的有关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员采取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融资行为,停止执行其享受的环保、财政、税收方面优惠政策等惩戒措施。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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