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中文
公司动态

解读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七大亮点

2020-10-13

近年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为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在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主要大气环境问题的演变而不断改革深化尤其是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出台,为大气污染防治治理工作提供更为坚实的法律依据。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自201611日起实施,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81026日进行修正,共8129条。现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七大亮点

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为主线强化政府责任加强标准控制坚持源头治理强化联防联控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加大处罚力度

 

亮点一:强化责任和监督管理

1.明确政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2.明确限期达标规划制度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

3.建立惩戒机制对污染物排放总量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应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并实施区域限批。

 

亮点二:防治措施

1煤炭领域

1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2鼓励和支持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3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

4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

5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

6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7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发电上网。

 

2工业领域

1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采取清洁生产工艺。

2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3鼓励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4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5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6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产生的可燃性气体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

 

3机动车船领域

1油耗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船的发展,推广应用新能源机动车船。

2排放量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3制度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

 

4扬尘领域

1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防治扬尘污染。

2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明确社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3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4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5农业领域

1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度农药。

2鼓励支持对秸秆、落叶等进行“五化”综合利用。

3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5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亮点三:重点区域联合防治

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牵头的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督促。

 

亮点四:重污染天气应对

1、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建立会商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预警。

 

亮点五: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1、大气污染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2、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3、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电子邮箱等;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

4、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5、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应当向社会公开。

 

亮点六:加大处罚力度

法律责任30条,涉及10个执法部门,监管违法行为90余种超标排放最高罚款100万元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echnology Co., Ltd. Shandong.Fa-Long 山东龙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鲁ICP备19023243号-1 技术支持:网站建设